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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作出(2007)青羊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林*国未上诉。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以(2009)南中法刑执字第22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4月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6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5月23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提请减刑的定量考核积分102分,月平均6.0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至2020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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