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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白*在顺庆区*属医院一号住院部一楼大厅电梯处,趁被害人杜*上电梯不备时,从其背包内扒窃“古驰”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00余元。被告人白*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杜*的陈述,证人韩*、沈*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白*在侦查期间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钱包已追回。被告人白*2007年8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有前科,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白*退赔被害人杜*人民币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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