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顺庆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受理陈*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处被执行人陈*罚金一案,罚金总额2000元,未实现的罚金数额2000元,待被执行人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吴*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罪犯何*减刑裁定书
罪犯林**减刑裁定书
罪犯马**减刑裁定书
罪犯唐**减刑裁定书
谢*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