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顺庆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受理陈*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处被执行人陈*罚金一案,罚金总额2000元,未实现的罚金数额2000元,待被执行人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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