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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丁某某暂住在朋友张*租住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团结小区5-2号的家中。2014年12月23日8时左右,被告人丁某某起床穿衣服时发现张*衣服包内有人民币一万元,遂产生盗窃念头。被告人丁某某趁张*、谭*熟睡之机,悄悄将张*的衣服拿到卫生间内,将衣服包内的一万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并离开南充。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人张*、谭*的陈述,丁某某的户籍信息,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6)澄刑初字第0551号刑事判决书,江*阳监狱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丁某某退赔张力人民币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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