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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3月16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谭*因无钱用,便窜至巴州区莲花街u0026ldquo;后河网吧u0026rdquo;里,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盗走王某某的u0026ldquo;苹果4u0026rdquo;手机1部,价值960元,u0026ldquo;红noteu0026rdquo;牌手机1部,价值949元。2015年3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谭*窜至巴州区东城蓝湾国际u0026ldquo;极地空间u0026rdquo;网吧里,趁彭*熟睡之际,盗走彭*的u0026ldquo;VIVOu0026rdquo;Y28牌手机1部,价值923元。2015年3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谭*窜至巴州区红军路滨江大厦一楼u0026ldquo;黎明网络会所u0026rdquo;里,趁袁某某熟睡之际,盗走袁某某的u0026ldquo;中兴Q201Tu0026rdquo;牌手机1部,价值194元。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为支持起诉,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当庭举出了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人口基本信息,购机发票,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谭*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谭*窜至巴州区东城蓝湾国际u0026ldquo;极地空间u0026rdquo;网吧里,趁彭*熟睡之际,盗走彭*的u0026ldquo;VIVOu0026rdquo;Y28牌手机1部,价值923元。2015年3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谭*窜至巴州区红军路滨江大厦一楼u0026ldquo;黎明网络会所u0026rdquo;里,趁袁某某熟睡之际,盗走袁某某的u0026ldquo;中兴Q201Tu0026rdquo;牌手机1部,价值194元。2015年3月16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谭*因无钱用,便窜至巴州区莲花街u0026ldquo;后河网吧u0026rdquo;里,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盗走王某某的u0026ldquo;苹果4u0026rdquo;手机1部,价值960元,u0026ldquo;红noteu0026rdquo;牌手机1部,价值949元。所盗窃手机已被被告人谭*转移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于2015年3月21日被害人王某某报案,称发现疑似盗窃自己手机的人,公安机关随即将谭*抓获,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并于同日立案侦查。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于2015年3月21日被刑拘,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3、鉴定聘请书、巴中市*证中心巴区价认鉴(2015)31号关于对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谭*盗窃的中兴Q201T手机价值194元,红米NOTE手机价值949元,苹果4手机价值960元,VIVOY28手机价值923元。

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谭*扣押了三张手机卡、一部联想手机、一张身份证。并将其中两张卡*还了彭*和袁某某。

5、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对2015年3月16日后河网城监控录像进行了调取。并随案移送。

6、宕*出所便函、潼南县公安局新胜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出生日期为1996年10月12日。

7、宕*出所说明。证实u0026ldquo;轩娃子u0026rdquo;未查找到。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王某某手机被盗现场位于u0026ldquo;后河网城u0026rdquo;二楼大厅23号机位,现场未提取到可疑痕迹和物品。

9、被告人谭*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赃物手机卡照片、网城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谭*先后在黎明网络会所、极地空间、后河网城作案盗窃。

10、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5日自己在后河网城上通宵网时部苹果4一部红米手机被偷了,从监控看是一个男的趁自己睡着了偷了的。后来自己在中联网吧发现疑似偷自己手机的人,就报警了。警察就把谭*抓了。

11、被害人彭*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21日自己在极地空间网吧上通宵网时自己的VIVO手机被偷了,从监控看是一个男的趁自己睡着了偷的,当时网管说价值小不用报案就没及时报案。对民警出示的手机卡表示是自己的。

1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公安机关通过自己被盗的手机卡号找到自己。2015年3月15日在黎明网吧上通宵网时自己的中兴手机和银行卡身份证等被盗,因为卡内无钱和手机价值不高所以没有报案。对公安机关发还的卡表示是自己的卡。

13、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谭*的父亲,谭*以前无前科。已年满18周岁。

14、被告人谭*的供述与辩解。供述称2015年3月16日早上,和u0026ldquo;轩娃子u0026rdquo;一起在后河网城寻找目标,后来自己在网吧后面几排一个睡觉的男人处偷了一部苹果4和一部红米手机。自己将手机交给了u0026ldquo;轩娃子u0026rdquo;,他给了自己200元钱。2015年3月11、12号的一天,自己和u0026ldquo;轩娃子u0026rdquo;在极地空间网吧里偷了一个男子的VIVO手机,我把手机交给轩娃子处理,他就把手机卡给了我,手机卡自己就一直放在身上的。后来被警察扣押了。2015年3月16日,自己和轩娃子去黎明网吧,偷了一个女娃的手机,是中兴手机,手机是轩娃子处理的,手机卡在自己身上并被警察扣押了。自己和轩娃子一起偷东西,轩娃子一共给我分了五六百元钱。

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谭*实施盗窃行为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四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元30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谭*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1909元,退赔被害人袁某某损失194元,退赔被害人彭*损失923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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