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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军犯盗窃罪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舒*、杨*(已判刑)窜至正安县凤仪镇残联宾馆后振兴楼,以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楼12单元702室吕*家中,盗窃吕*放在客厅沙发上钱包内的4,000元现金。

2、2014年7月份,被告人舒*、杨*窜至正安县凤仪镇朝华苑,以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朝华苑一楼物管办公室,盗窃李*成一台价值340元的蓝色金正牌DVD播放机。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失主。

3、2014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舒*、杨*驾驶舒*的车牌号为粤AD4L61的黑色比亚迪,窜至务川县城,以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城市花冠二单元3u0026mdash;1苟某林的家中,盗窃苟某林一台价值3,250元的蓝色三星笔记本电脑。后被盗电脑已发还失主。

4、2014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舒*、舒*(已判刑)驾驶舒*的车牌号为粤AD4L61的黑色比亚迪,窜至正安县凤仪镇华锐城,以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A4栋2单元601高*家中,盗窃高*放在鞋柜上钱包内的现金1,600元。

5、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舒*、杨*、舒*、周*(已判刑)驾驶舒*的车牌号为粤AD4L61的黑色比亚迪,窜至湄潭县城,在湄潭县湄江镇新世纪小区,以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E栋四单元601吴某强家中,盗窃吴某强一台价值680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和2,600元现金。后周*退赔了吴某强的经济损失3,280元。

6、2014年8月份,被告人舒*、杨*驾驶一辆申亚牌越野车,窜至凤冈县城,以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凤*泉中心学校吴*家中,盗窃吴*的现金2,000元。

7、2014年8月份,被告人舒*、杨*、周*、舒*驾驶舒*的车牌号为粤AD4L61的黑色比亚迪,窜至汇川区沿红小区,以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吕*强家中,盗窃吕*强一台价值2,00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后被盗电脑已发还失主。

8、2014年8月份,被告人舒*、舒*驾驶舒*的车牌号为粤AD4L61的黑色比亚迪,窜至正安县凤仪镇文昌社区,以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陈*家中,盗窃陈*一台价值2,194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

以上盗窃物品共计价值18,6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受案登记表、本院(2015)正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舒*军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舒*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遵义*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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