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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5)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廖*窜至龙泉路国际佳缘11号楼二楼的一空房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对房内四扇铝合金玻璃窗实施盗窃。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逃至龙宫大桥时被民警抓获。案发后经价格鉴定,被盗铝合金玻璃窗价值共计82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廖*窜至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国际佳缘小区内11号楼二楼的一空房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对房内价值人民币826元的四扇铝合金窗条实施盗窃。2015年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赃物铝合金窗条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廖*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及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区发改鉴字(2015)169号估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告知记录,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安公西分东关行罚决字(2015)1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2)云法刑初字第1575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杜*的陈述,被告人廖*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廖*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代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二、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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