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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4日以麻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因无钱还账,便产生歹念,分别于2014年8月12日、8月16日、9月2日、9月3日从被害人顾*先家堆放废铝和废铁的地方窃取废铝118.2公斤,废铁138.9公斤,用自己的奇瑞QQ车运到麻江县杏山镇广建5A栋门面,卖给收废品的李*平,获得1116元人民币,并将非法所得财物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13元。案发后被告人李*赔偿被害人顾*先1500元,作案工具已被麻江县公安局扣押。

本院查明

庭审还查明:案发后由于被告人李*积极赔偿被害人顾*先的损失而取得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李*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顾*的陈述;证人李*平的证言及李*平对销赃给他的被告人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麻*(2014)2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书》;被告人李*与李*平的《通话记录》;被告人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作案工具贵HF5271奇瑞QQ车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盗窃罪,单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交。)

二、作案工具贵HF5271奇瑞QQ车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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