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某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处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罗*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未履行生效该判决书明确的义务。贵州省罗*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9月24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支付罚金10000.00元人民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正在服刑,其父母几年前离婚后一直下落不明,无可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罗*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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