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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五法刑二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成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华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四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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