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5)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六甲张家庙村242号品质网吧,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得被害人刘某某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显卡一个,后销赃挥霍。

2015年6月6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凤凰村123号顺泰网吧,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2945元的显卡一个、内存条一个、CPU一个及主板一个,后销赃挥霍。

2015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124号星网咖网吧,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得被害人宗*价值人民币550元的显卡一个、内存条一个、CPU一个及主板一个,后销赃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赃物发还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