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5)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一并提交了官检公二科量建(2015)464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徐*、书记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宋*攀爬窗户进入昆明市官渡区某某花园某栋1单元301号住户彭某某家,将卧室内的4200元人民币现金及一条黄金手链盗走。经鉴定,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200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彭*。

二、2015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宋*攀爬窗户进入昆明市官渡区某某花园某栋1单元202号住户范某某家,将卧室内的27,0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三、2015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宋*攀爬窗户进入昆明市官渡区某某花园某栋1单元401号住户宋某某家,将卧室内的15,0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四、2015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宋*攀爬窗户进入昆明市官渡区某某花园某栋2单元301号住户姜*家实施盗窃,后被小区保安抓获。

被告人宋*被抓获时,公安侦查人员在其身上查获人民币现金41,166.20元及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手链已发还被害人彭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47,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宋*犯盗窃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宋*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官检公二科量建(2015)46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宋*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