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4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代理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勐海县勐遮镇黎明中学值班室门口,以秘密方式获取黑色建设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80元。

2、2014年5月份某日1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勐海县勐遮镇黎明农场服务公司宿舍区内,以秘密方式获取黑色本田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骑至勐满镇星火山时被失主追上,被告人韦某某弃车逃跑。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20元。

3、2014年6月份某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勐海县勐遮镇中心卫生院对面u0026ldquo;轰轰烈烈u0026rdquo;摩托车修理店院内,以秘密方式获取黑色铃木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00元。

4、2014年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勐海县勐遮镇黎明医院内,以秘密方式获取黑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一辆,骑至勐遮镇修理厂住宿区时与失主相遇,被告人韦某某弃车逃跑。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

5、2014年5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勐**三中学门口一住户院内,以秘密方式获取红色迅鹰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

6、2014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勐海县勐遮镇中心卫生院内,以秘密方式获取黑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7、2013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勐海县**场医院住院部楼下,以秘密方式获取黑色轻骑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获取他人二轮摩托车、电动车七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0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韦某某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二轮摩托车、电动车七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062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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