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赖*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崔*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赖*窜至勐**一中学教室内(教室已拆),将放在教室课桌里的一部白色天时达牌T3696型手机盗走。经勐海**证中心鉴定,白色天时达牌T3696型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0元。

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赖*秘密窃取勐**一中学食堂?小卖部内的现金90元、香烟、各类食品,并用于自己吃喝。

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赖*窜至勐**一中学教室内,将放在教室课桌里的一部白色Auycoll牌S8700型手机盗走。经勐海**证中心鉴定,白色Auycoll牌S8700型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0元。

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赖*窜至勐**一中学新盖综合楼内,将施工工人摆放的一部白色金立牌GN800型手机盗走。经勐海**定中心鉴定,白色金立牌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0元。

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赖*窜至勐**一中学2-7宿舍,将放在宿舍内的一部棕色万事通牌Gl型手机盗走。经勐海**证中心鉴定,棕色万事通牌Gl型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赖*窜至勐**一中学2-6宿舍内,将放在宿舍的一部黑色杂牌3G手机盗走。经勐海**证中心鉴定,黑色杂牌3G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赖*窜至勐海县第一中学2-8?宿舍内,将放在宿舍的一部黑色杂牌手机盗走。

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赖*窜至勐**一中学1-6宿舍内,将放在宿舍的一部粉色荣事达牌RSD-X1型手机盗走。经勐海**证中心鉴定,粉色荣事达牌RSD-X1型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0元。

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赖*窜至勐海县第一中学教师住宿区4-8室,用胶把钳把门锁打开后,将放在屋内的一台黑色联想牌LENOVOldeaPad2370型笔记本电脑、一对戒指、一只手镯和一部白色杂牌BenWee型手机、一部黑色联想牌LenovoA269型手机盗走。经勐海**证中心鉴定,联想牌LENOVOldeaPad237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700元;一对钻戒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593元;白色杂牌BenWee型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0元;黑色联想牌LenovoA269型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00元;手镯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58元。

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赖*窜至勐海县第一中学教师住宿区4-5室,用胶把钳把门锁打开后,将放在屋内的一辆白绿色永久牌自行车、一对浅绿色玉石(价格无法鉴定)挂件盗走。经勐海**证中心鉴定,一辆白绿色永久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赖*窜至勐**一中学食堂小卖部内,将放在小卖部充电的一部黑色华为C8813型手机盗走。经勐海**证中心鉴定,黑色华为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4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被告人赖*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4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和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作案工具钳子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