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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岩*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获取停放在勐海县卫生监督所院内的一辆黑色本田牌SDH100-41A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之后将该摩托低价出售。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4年9月20日晚,被告人岩*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获取停放在勐海县鑫海花园一期19栋对面位置的红色本田牌WH100-2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之后将该摩托车低价出售。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2014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岩*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获取停放在勐海县勐海镇国威大酒店停车场后院的黑色新大州本田牌SDH100-4E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之后将该摩托低价出售。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岩*甲伙同u0026ldquo;小玉溪u0026rdquo;(在逃)寻找容易盗窃的摩托车,二人窜至勐海县中医院住宿区,当二人采用秘密方式将一辆五羊本田牌二轮踏板摩托车正准备骑走时被小区保安发现,被告人岩*甲被小区保安抓获并移交至勐海县勐**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情况说明、勐海**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0,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岩*甲在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岩*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岩*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一辆停放在勐海县卫生监督所院内的黑色本田牌SDH100-41A型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低价出售。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4年9月20日晚,被告人岩*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一辆停放在勐海县鑫海花园一期19栋对面位置的红色本田牌WH100-2型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低价出售。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2014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岩*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一辆停放在勐海县勐海镇国威大酒店停车场后院的黑色新大州本田牌SDH100-4E型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低价出售。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岩*甲伙同u0026ldquo;小玉溪u0026rdquo;(在逃)窜至勐海县中医院住宿区,秘密窃取一辆五羊本田牌二轮踏板摩托车,在准备骑走时被小区保安发现,被告人岩*甲被小区保安抓获并移交至勐海县勐**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记录,证实案件来源。

2、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岩*甲的基本身份及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8月27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岩*甲被抓获的经过。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岩*甲盗窃的摩托车予以扣押、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5、情况说明,证实(1)被告人岩*甲供述的和一个叫u0026ldquo;小玉溪u0026rdquo;的男子一起盗窃过摩托车,因无法提供u0026ldquo;小玉溪u0026rdquo;的详细信息,经侦查机关多方查证,未能查实u0026ldquo;小玉溪u0026rdquo;的真实身份信息,u0026ldquo;小玉溪u0026rdquo;至今在逃的情况;(2)被告人岩*甲交代盗窃停放在勐海县中医院住宿区的那辆摩托车是用工具撬开摩托车龙头锁的,但民警进行现场勘查时未发现其盗窃使用的作案工具,也未从抓获人处接收过作案工具,民警对该辆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摩托车龙头锁被撬过的情况。

6、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岩*甲盗窃的4辆摩托车经勐海**证中心鉴定,价值3,600元、1,500元、3,000元、2,600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已经将该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地图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现场情况。

8、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岩*甲对其盗窃摩托车的地点、盗窃的摩托车进行辨认的情况,各证人对盗窃摩托车的人、出售摩托车给自己的人、购买的摩托车进行辨认的情况。

9、证人岩*丙的陈述,证实大佛爷岩*丙在不知被告人岩*甲的摩托车是被盗赃物的情况下向其购买了两辆摩托车,并将其中1辆卖给了同寺庙的和尚岩*丙的事实与经过。

10、证人岩*丙的陈述,证实和尚岩*丙在不知摩托车是被盗赃物的情况下向本寺的大佛爷岩*丙购买了1辆摩托车,向被告人岩*甲购买了1辆摩托车的事实与经过。

11、证人齐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岩*甲在勐海县中医院住宿区内盗窃摩托车并被住宿区内的保安抓获后报警?的事实与经过。

1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1日01时25分许,被害人王某某发现昨天晚上停放在勐海县鑫海花园一期19栋对面的红色本田牌WH100-2型两轮摩托车被盗的事实与经过。

13、被害人邹*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0日20分许,被害人邹*于次日发现停放在勐海县卫生监督所院内的黑色本田SDH100-41A型二轮摩托车被盗的事实与经过。

14、被害人吕*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害人吕*于次日发现停放在勐海县国威酒店车场后院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SDH100-41E二轮摩托车被盗的事实与经过。

1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7日13许,被害人李某某于当天下午17时许发现停放在勐海县中医院住宿区81号2栋单元楼下的一辆五羊本田牌踏板二轮摩托车被盗的事实与经过。

16、被告人岩*甲的供述,证实岩*甲吸食毒品和盗窃了4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及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岩*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和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岩*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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