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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用事先配好的钥匙进入位于云南省勐腊县南腊新城C1-1-10号u0026ldquo;刮风寨纯正古树茶u0026rdquo;店内,将被害人马某某摆放在店内的269饼茶叶和一台神州笔记本电脑盗走。经云南省*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69饼茶叶价值人民币122500元,被盗的神州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00元。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23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判处被告人刑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用事先配好的钥匙进入位于云南省勐腊县南腊新城C1-1-10号u0026ldquo;刮风寨纯正古树茶u0026rdquo;店内,将被害人马某某摆放在店内的269饼茶叶和一台神州笔记本电脑盗走。被告人将盗窃的263饼茶叶以13000元人民币卖给徐某某,徐某某的叔叔付某某得知被害人马某某的店内茶叶被盗后告知被害人其侄子买了一些茶饼,让被害人来辨认是否是其被盗的茶饼,被害人看后发现这些茶饼就是其被盗的茶饼于是就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付某某家进行搜查,查获涉案茶叶263饼。李*和盘某某听说被告人的茶叶是盗窃物后主动交还公安机关3饼茶叶、3块茶砖、一台神州笔记本电脑,公安机关将总共269饼茶叶和一台神州笔记本电脑返还被害人。2015年4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时从其身上查获卖茶叶款920元人民币、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

经云南省*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69饼茶叶价值人民币122500元,被盗的神州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李某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23700元。

另查明,2011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于2013年4月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付某某、徐某某、青某某、匡某某、龙某某、陈某某、李*、盘某某的证言,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辨认照片、称重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3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二、查获的违法所得920元人民币,予以退赔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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