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伙同刘*、李*甲、杜某某(均已判决)预谋盗窃作案,遂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办梁赵村汪家组高速路涵洞下,盗窃正在使用的中国通信HYA30020.4型通信电缆75米,经鉴定价值4339元。由杜某某以1500元价格销赃,刘*分得赃款500元,李*甲分得赃款50元。赃款已挥霍。并认为被告人李*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