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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3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陈*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路唐城宾馆下面一空门面房内,将吴某某的一辆红色爱浪牌中沙加长电动车盗走,销赃得款230元,赃款已挥霍。经临潼*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2093元。

2、2015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西安市临潼区秦皇酒店楼下,将王*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得款400元,赃款已挥霍。经临潼*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2720元。

3、2015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西安市临潼区步行街“喜仟会”门口,将孟某某的一辆红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得款230元,赃款已挥霍。经临潼*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2598元。

4、2015年4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开元北路康复堂大药房楼后通道处,将杨某某的一辆枣红色绿驹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得款320元,赃款已挥霍。经临潼*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2048元。

5、2015年4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西安市*下小区地下车库负一层,将郑某某的一辆红色吉圣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得款420元,赃款已挥霍。经临潼*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2104元。

6、2015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万年路五斗米餐馆门前,将房某某的一辆红色立马牌风顺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群众发现后抓获。经临潼*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2574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陈*刑罚执行完毕后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陈*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11563元,依法予以追缴。

三、作案工具螺丝刀、扳手各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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