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党江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4年6月22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党某某在高陵县崇皇街道红树林网吧门口趁四下无人之机将桑某某停放在该网吧门口的一辆富士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高陵*证中心鉴定,被盗富士达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桑某某陈述,证人高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收款收据,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案件现场示意图及现场作案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党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党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