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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石虎虎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诉字(20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刘*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朝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石*、刘*流窜至长*县将被害人鱼XX停放在体育场的红色光速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经长*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800元。同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刘*伙同石*再次来到长*县体育场,伺机盗窃摩托车,在其将被害人贾X停放在体育场的两轮摩托车车锁撬开准备盗走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事实,当庭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摩托车合格证、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鱼XX、贾X的陈述;3、证人冯X、王XX的证言;4、被告人石*、刘*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锥子、套筒、手把、吸管;7、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刘*均为主犯,对被告人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石*、刘*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石*驾驶被告人刘*的黑色吉利金刚小轿车伙同刘*流窜至长*县体育场,用钢锥撬开被害人鱼XX停放在体育场的红色光速牌125型两轮摩托车车锁,将摩托车盗走。后经长*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800元。2013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刘*伙同石*再次来到长*县体育场,伺机盗窃摩托车,在其用钢锥将被害人贾X停放在体育场的两轮摩托车车锁撬开准备盗走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同时查明,2010年3月31日被告人石虎虎因犯盗窃罪被甘肃*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30日被告人刘*因犯抢劫罪被甘肃*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减刑三个月,于2011年8月10日被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被告人石*、刘*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摩托车合格证,(2009)环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2010)环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2011)甘*监释第124号释放通知书,(2011)甘*监释第247号释放通知书,证人冯X、王XX的证言,被害人鱼XX、贾X的陈述,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锥子、套筒、手把、吸管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宗犯罪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刘*盗窃作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石*、刘*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石*、刘*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应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

二、被告人石虎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

三、作案工具锥子、套筒、手把、吸管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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