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1年5月27日,陕西*民法院作出(2011)陕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李*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5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至2026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