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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1997年4月10日,陕西*民法院作出(1997)陕刑一核字第98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秦长明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11月5日经陕西*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4月20日经陕西*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4年1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秦长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秦长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4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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