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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3年3月15日,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澄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牛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牛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2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2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牛军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牛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至2024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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