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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2年4月8日,陕西省*民法院作出(2002)西刑一初字第0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小荣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23日经陕西*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4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7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0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肖*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30个,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30个,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肖*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4年8月23日至2016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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