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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吴*民法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2013)吴*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亮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8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贺*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7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7个。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贺*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贺*的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罚金8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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