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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石*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因病死亡,本院依法裁定终止审理对被告人杨*的指控。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杨*、石*窜至华阴市四十米大道新秦家电门口,将被害人杨*停放在新秦家电门口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杨*将被盗电动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潼关县吊桥镇一名姓王的老汉(身份尚未查清),所得赃款被二人均分并挥霍。经华阴市*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2015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杨*、石*窜至华阴市城北菜市场,将被害人屈*某停放在菜市场洞子附近的一辆银灰色星月神牌电动车盗走,后杨*将被盗电动车推至华阴市体育场对面一个小区时被群众发现,石*上前掩护时被群众当场抓获,杨*趁机逃走。被盗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经华阴市*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12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供书证失主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石*对起诉书指控其第一场犯罪事实供述清楚,不持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第二场,认为盗窃是杨*独自实施的,他没有参与,也不是打掩护。

本院查明

(一)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石*及杨*(已死亡)窜至华阴市四十米大道新秦家电商店门口,将失主杨*停放在商店门口的一辆价值3420元的红色雅迪牌战舰72型电动车盗走,后杨*将被盗电动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潼关县吊桥镇一名姓王的老汉,所得赃款二人均分后购买毒品吸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失主杨*报案材料及陈述,2014年11月15日下午4时多,她停放在华阴市新秦商店门前的红色的雅迪牌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2014年11月1日以3650元的价格购买。查看监控是两个瘦瘦小伙偷的,其中一人穿蓝色牛仔裤、白运动鞋。

2、收据,证明杨*2014年11月1日购买雅迪牌战舰72电动车的价格为3650元。

3、华阴*证中心(201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雅迪牌战舰72电动车价值3420元。

4、指认笔录及照片,杨*、石*分别指认位于新秦商店门前的盗窃作案现场。

5、华阴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记载,杨*称将电动车在潼关县吊桥镇销赃,但因时间太久,记不清具体销赃地点。本案涉嫌贩卖毒品的郭*正在摸排侦查中。

6、同案犯杨*供述,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他和石*毒瘾发作又没有钱就商量偷辆电动车卖点钱。他俩走到新*电门口发现一辆较新的红色电动车在门口停着。他俩先在车跟前转了几圈,然后石*让他去推车他不去,石*就上前推车,他俩走到南城子一个卖炭的店门口,他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车头的盖子拆开,把电线接上。他说去找人卖车,石*先回家了。他骑车向南走到吊桥时碰到姓王的老汉,就以600元价格把电动车卖给老汉。他和石*每人分300元,然后各拿出100元,由石*买来毒品吸食了,他剩下的200元后来也买毒品吸食了。

7、被告人石*供述,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他和杨*毒瘾发作就商量偷个电动车或者电瓶之类的卖点钱。他和杨*走到新*电门口的时候发现一辆比较新的雅迪牌电动车停在门口,他让杨*去推车杨*不去,他过去把车头扳了一下发现车头没锁,他就把车推到对面南城子村里一个卖炭的门口,杨*过来用起子把电动车线路接上。杨*说让去找人卖了,他就先回家了,后来杨*拿来600元,给他300元,然后每人拿出100元从一个叫郭*的人手里买了两包毒品吸食了,剩余的200元也买毒品了。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二)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石*和杨*(已死亡)预谋实施盗窃,两人窜至华阴市城北菜市场分手后,杨*将失主屈*某停放在菜市场洞子附近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124元的银灰色星月神牌电动车盗走。后杨*将被盗电动车推至华阴市体育场对面小区时被群众发现,石*上前打掩护时被群众当场抓获,杨*趁机逃走,被盗电动车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失主屈*某报案材料及陈述,2015年3月7日9时许,她骑银灰色的星月神牌电动车到城北菜市场去买菜,将电动车锁好放在菜市场洞子口西边第三家门前。她出来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就到菜市场大棚后面去找,但没有找到。后来有个人就过来问是不是电动车丢了,她就跟着那人到了体育场对面一个小区里面,发现她的电动车停在那里,车头被撬坏了。听旁边站的人说是小偷被抓走了,她就跟着警察到派出所来了。她的电动车是2014年8月在东兴路杨师车行以旧换新买的。

2、收据,证明屈*某于2014年8月6日购买星月神牌电动车的价格为4180元。

3、华阴*证中心(201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星月神牌电动车价值4124元。

4、领条,屈*某领回被盗的星月神牌电动车。

5、指认笔录及照片,杨*指认位于城北菜市场的盗窃作案现场。

6、同案犯杨*供述,2015年3月7日早上,他和石*商量偷个电瓶或者电动车,到了城北菜市场,他看见有一个女的将一辆银灰色的电动踏板车停放在了菜市场洞子口西边的一个门面门前去菜市场买菜,他就过去将车头锁强行扭断,骑在车上用脚蹬地往东进到南边一个院子里。他将电动车车头的盖子卸下来,用打火机烧里面的电线。正烧着来了两个人大声问他u0026ldquo;干啥呢u0026rdquo;,这个时候石*跟着过来就问那两个人u0026ldquo;你们是干啥的u0026rdquo;,他一看这情况撒腿就跑了,电动车就丢弃到现场了。

7、被告人石*供述,2015年3月7日早上他和杨*商量着到县城偷个电动车的电瓶卖了去买毒品,他俩步行到华阴市菜市场附近转着转着两人就分开分别找目标。他正在转的时发现有两个人跑着往东边去了,他以为是打架就跟着过去看热闹。那两个人跑到了体育场对面一个院子里面,他跟着进去之后发现是杨*正在院子接一辆银色电动车的电线,那两个人对着杨*喊u0026ldquo;你弄啥呢u0026rdquo;。他见那个情况就想给杨*解围,就对那两个人喊着说u0026ldquo;你两个是干啥的u0026rdquo;。那两个人上来就抓住他,杨*趁着这个时候就跑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将他带到了派出所。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公诉机关提交的其他证据:

1、辨认笔录及作案工具,杨*盗窃时使用的作案螺丝刀一把,经杨*辨认属实。

2、华阴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记载,杨*、石*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称将数起盗窃的电动车卖给周师、王姓的老汉等,未能查明其身份。犯罪嫌疑人称从赵*、郭*购买毒品吸食,目前正对二人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侦查中。

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石*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

4、户籍证明信,证明二被告人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伙同杨*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石*伙同杨*的盗窃行为属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2015年3月7日被告人石*与杨*预谋去盗窃,石*在杨*实施盗窃被群众发现后,而上前打掩护,意图使杨*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在该起犯罪中,被告人石*所起作用小于杨*。被告人石*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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