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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富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附加罚金13000元,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报送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4个积极,本次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的有期徒刑减去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按照原判执行(本次缴纳罚金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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