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三*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王*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5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5个。本院审理期间,王*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的有期徒刑减去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1日止),罚金2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