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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三*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陈*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4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4个。本院审理期间,陈*主动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的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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