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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2)咸秦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30日止),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盛*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3个。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盛*的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罚金12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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