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王成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2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被告人王*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成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之规定,通知如下: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29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王*的罚金刑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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