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2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被告人王*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成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之规定,通知如下: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29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王*的罚金刑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李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柏*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郭*、安*、郭**、武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赵*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