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3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被告人王*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316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王*的罚金刑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被告人柏*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被告人王成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被告人赵*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薛某某、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朱**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米**、常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