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诉刑诉(2014)第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赵*与赵*(已判刑)、赵*(已判刑)密谋在西吴村西边的西潼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工地盗窃钢模板。当晚22时许,由赵*拉一辆架子车,三人来到西潼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工地,将工地存放的建设排水渠用的钢模板用架子车拉了五次,藏匿于赵*家中。案发后,被盗钢模板已追回,并返还失主。经华阴市*中心鉴定,被盗四十二块钢模板价值为96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供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对指控事实供述清楚,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赵*与赵*(已判刑)、赵*(已判刑)预谋在西吴村西边的西潼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工地盗窃钢模板。当晚22时许,赵*伙同赵*、赵*三人来到西潼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工地,将工地存放的建设排水渠用的价值9660元的四十二块钢模板盗走,藏匿于赵*家中。案发后,被盗钢模板已追回,并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失主赵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罪犯赵*、赵*供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华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华阴*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照片,领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之前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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