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2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被告人赵*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之规定,通知如下: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233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赵*的罚金刑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