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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米**、常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4)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战军、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战军、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常某某、米战军在华县密谋盗窃摩托车,后二人窜至罗*大华路立宏修理厂门口,将郝某某一辆ZY100T-12的银灰色雅马哈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藏于米战军华县华州镇西关村家中,后被华阴市公安局查获并扣押。经华阴市*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20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返还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米战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供失主郝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严某某证言、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领条、刑事判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常某某、米战军对指控事实均供述清楚,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米*、常某某在华县华州镇西关村米*家预谋盗窃摩托车,后二人窜至罗*大华路立宏修理厂门口,将失主郝某某的一辆价值7200元的ZY100T-12型银灰色雅马哈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藏匿于米*家中。当天米*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扣押被盗的摩托车。被盗摩托车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失主郝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严某某证言、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摩托车车辆手续、保修凭证、华阴*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领条、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华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米*、常某某在作案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米*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已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常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米*、常某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二、被告人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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