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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的

审理经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3日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县安里镇元凯塑业打工期间,分三次秘密窃取该厂5个PE管材生产定型套(铜套模具),销赃后所得赃款520元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65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被害人追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够坦白交待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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