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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董*与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窜至澄城县寺前镇东习村被害人朱某某耕地南口处,共同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价值4085元的“旺龙果”牌三轮车盗走。

上诉事实被告人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人付某某等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扣押清单、价格鉴定意见、羁押证明、票据、办案追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伙同他人顺手牵羊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董*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予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渭南*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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