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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未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城县院未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5月20日至7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先后窜至澄城县城关镇、安里镇等居民家中,盗窃作案7次,涉案价值15404元,所盗窃现金及部分财物销赃后被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另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李*供述、抓获经过、社会调查报告、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田某某、郑某某、田*、雷某某、靳某某陈述、证人何某某、李*、曹某某、李*某涛证言、加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某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院、敲门扭锁等手段,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能够坦白交待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这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五年七月十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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