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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杨*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辩护人何*、被告人杨*及辩护人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害人孙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周*、杨*从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窜至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城。当日14时许,周*、杨*身着尼姑服至平利县城关镇一小区,以送观世音菩萨护身符为借口,进入小区四区五栋6单元601室被害人孙某某家中,见家中仅有孙某某一人,遂起骗取钱财之念。聊天中周*、杨*得知孙自某某中有四口人,包括其儿子、女儿和丈夫,周*便对孙某某说其家中有血光之灾,并叫孙某某找来纸片写上家人名字,期间周*趁机用肥皂在纸片上写了一个“血”字,用火焚烧纸片后孙某某见到“血”字,便轻信周*所言血光之灾属实,并请周*、杨*消灾。周*、杨*叫孙某某拿出现金祈福消灾。孙某某遂从卧室衣柜中取出125000元现金,周*用报纸将现金和大米、纸灰等包在一起并放在床上用被子盖住,三人跪地祈祷消灾后,周*叫孙某某将报纸包着的钱放到另外一间卧室的电脑柜抽屉里。在此期间,杨*到客厅用报纸包住纸巾盒子进入卧室并放入床上被子里,周*则以刚才的钱没包好为由让孙某某将钱取来又放入被子里重新包,并趁机调换了包裹。在孙某某去放置假包裹时,杨*窃得125000元先离开孙*家中,周*随后离开。逃离后周*、杨*各分得赃款62500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影响被告人周*、杨*量刑情节的事实有,被告人周*、杨*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周*、杨*归案后退缴了全部赃款;被害人孙某某书面谅解了被告人周*、杨*的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杨*供认不讳。另有证人饶某某、陈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返还清单、领条,DNA鉴定书,灰色尼姑服、观世音护身服、佛光普照请帖(祥*扣押清单)等物证,刑事谅解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各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密切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在庭审前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告知了其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意为被害人家人祈福,在此过程中,采取调包手段窃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何*、汪*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审理认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被害人因受骗而“自愿”处分财产是诈骗罪的基本特征。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秘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行为人采取密秘手段窃取财物是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本案中,二被告人趁被害人不注意,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进行调包,暗中将财物取走,在此过程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并未被被害人发觉,其取得财物的方法属秘密窃取,被害人并未因受骗而“自愿”处分财产,故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杨*共同实施犯罪,相互配合窃得财物,得逞后平均分配赃款,均认定为主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承认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认定为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缴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且系初犯,亦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何*、汪*关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周*、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伍*(限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六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伍*(限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六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杨*所得赃款12500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孙某某(已追缴并返还)。

四、作案工具灰色尼姑服2件、佛光普照请帖45张等(祥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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