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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某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鲁*林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4日以富检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段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及其辩护人王*,被告人鲁*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5日、26日、27日晚,被告人关*(在逃)伙同韩*、鲁*经过事先踩点预谋,驾驶豫KZD305比亚迪S6越野车由大荔县窜至富平县富淡路淡村段,用事先准备好的剪线钳、扳手,盗走富淡公路两侧未启用的路灯地埋电缆线共58档,经富平*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99499元。

为证实所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韩*、鲁*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对被告人韩*、鲁*依法判决。

被告人韩*、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被告人韩*辩护人认为,关*丽系本案主犯,他首先提出犯意,起组织、分工作用,并提供资金支持,被告人韩*在本案中处于服从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尙好,综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韩*从轻从宽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关*(在逃)与被告人韩*、鲁*均为河南省尉氏县洧川镇人,关*以到外地拉废电缆为名

,让被告人韩*帮忙,每天付给其工资150元,为了运输方便,让韩联系车辆,被告人韩*知道被告人鲁*有一辆比亚迪S6越野车,即让关*联系,鲁*以每天付给自己200元车费为条件,关*同意鲁*所提要求。2014年5月17日,关*与被告人韩*、鲁*驾驶比亚迪S6越野车一同来到陕西省大荔县城,在大荔县城转悠时,关*提出准备盗窃路边路灯电缆,二被告人均表示同意,2014年5月20日,关*为存放盗窃赃物,让二被告人在大荔县许庄镇通过李某某联系其哥家一闲置独院,约定房租每月2500元,2014年5月24日晚,关*提议开车到外面踩点,从澄城县上高速到铜川市转了一圈,返回途经富淡公路转盘西侧,看到新修路两侧未启用路灯时,通过观察,议定在此盗割路灯电缆,三人即开车返回大荔县城。2014年5月25日下午5—6时,关*与二被告人开车窜至富平淡村过大转盘往西新修路附近,趁无人之机,关*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剪线钳将路灯杆下面的接线盒卸开,用剪线钳将接线盒内的电缆线两端剪断,韩*抽出路灯之间每档电缆线,一档灯电缆线盘好一捆,鲁*负责捆扎,当晚盗割路灯电缆线19捆(19档),装入车后备箱,开车返回大荔县,将电缆线藏匿于关*租的民房内。5月26日晚,三人采用同样方法,在同一地点,盗割路灯电缆线19捆(19档),从原路返回将赃物藏匿于租用的民房内。5月27日晚,关*及二被告人再次采用同样方法,在同一地点,实施盗割电缆线20捆(20档),之后返回至澄城县下高速时,设卡民警盘查过程中,关*及被告人韩*趁机逃跑,被告人鲁*被抓获,从比亚迪S6越野车上查扣电缆线20捆,经现场询问,被告人鲁*供述了与同伙韩*、关*实施盗割电缆线的犯罪事实。之后被告人韩*在大荔县被澄城县警方抓获。案发后,澄城警方从大荔县徐庄镇一民房内查获关*及二被告人藏匿的电缆线38捆,予以扣押。涉案车辆豫KZD305比亚迪S6轿车系被告人鲁*分期付款车辆,该车已退还许昌市*务有限公司。所盗电缆线58捆经富平*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99499元,该赃物已发还被盗单位秦政建设集团。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主要证据有:

1.案件来源证明:2014年5月28日凌晨5时许,澄城县公安局韦庄派出所民警在西禹高速澄城县出口设卡盘查时,当场在鲁成林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豫KZD305比亚迪S6型越野车上查获盗窃电缆线20捆,经现场询问,鲁成林对其盗窃电缆线事实供认不讳。

2.任某某谈话证明:2014年6月初,经秦*属公司排查,发现富淡路淡村转盘以西从东向西南排的58个路灯电缆线被盗。请求淡*出所立案查处。

3.张*谈话证明:2014年5月17日,韩*等人入住大荔县东府桃园酒店,至5月28日,他们一行三人离开酒店。

4.李某某谈话证明:2014年5月20日下午有一个姓鲁的河南人,找自己要租一个独院,先给他介绍到大荔城关镇一个独院,他说交通不方便,后把这人带到徐庄镇给租了一个独院,月租金2500元。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被盗割路灯电缆线现场,位于富平县富淡路新旧线及淡村产业大道交汇转盘向西富淡路新线上,路面东西走向,路面两侧栽有路灯,路灯间距35M,路北侧路灯由转盘向西第九路灯至荆川村南韩组至都村包家组水泥路与富淡路交汇十字间29档,路南侧路灯由转盘向西第十路灯至荆川村南韩组至都村包家组水泥路与富淡路交汇十字间31档,路灯地埋线由路灯杆上接线口处内侧被剪后抽盗,残留断茬为425+110m㎡,路南北两侧各有一档路灯电线被剪断未被抽盗,被盗电缆线共计58档。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二被告人经辨认,均指认编号为6号照片、10号照片系本案组织实施盗窃人关英丽;被告人韩*、鲁*同时对其在大荔县许庄镇租房概貌、方位及独院内结构情况进行了现场辨认,侦查人员对房内存放的电缆线进行拍照后,又带领被告人韩*、鲁*对盗割富平县淡村转盘附近路灯电缆现场进行了辨认,并进行了拍照。

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盗电缆线58捆,剪线钳一把,比亚迪S6轿车一辆。

8.秦政*公司富淡二级公路项目部证明:被盗路灯接线盒58个,电缆线2117米。

9.领条证明:被盗电缆线58捆,已被秦*公司温某某领回;作案车辆由许昌*贸易公司李某某领回。

10抓获证明:2014年5月28日凌晨4时许,澄城县公安局韦庄派出所民警关某某、党某某在西禹高速澄城县出口设卡盘查时,发现豫KZD305比亚迪S6型越野车形迹可疑,经盘查,发现该车内装有疑似被盗电缆20捆,遂将鲁成林带回所内审查,鲁供认盗窃电缆属实,并供出同伙韩*、关*共同参与作案,当日在大荔县广场将韩*抓获归案。

11.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电缆2117M,总计价值99499元。

12.被告人韩*、鲁*对盗割电缆犯罪事实的多次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1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韩*、鲁*的出生年月及具体住址情况。

14.在逃人员信息表证明:富平县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20日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关*。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多次参与盗窃作案,应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韩*、鲁*听从他人授意、服从他人指挥,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可依法认定二被告人为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判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可依法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韩*辩护人以关英丽系本案主犯,其首先提出犯意,起组织、分工作用,并提供资金支持,被告人韩*在本案中处于服从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尙好,建议对被告人韩*从轻从宽判处之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共财产免遭侵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鲁*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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