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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在清涧县宽州镇、秀延街道办事处等地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经清涧*证中心鉴证,盗窃财物总价值共人民币3283元。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入室盗窃13次,价值32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杨*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6月24日15时许,杨*来到清涧县宽州镇旧林业局家属院,翻墙扯窗纱进入贺**家,盗得黄芙蓉王*三条和蓝好猫牌香烟一条。后将芙蓉王*在海平处换取毒品吸食,好猫香烟自己吸了。经鉴定三条芙蓉王*价值人民币690元,好猫香烟无法鉴定。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贺**陈述证实,2013年6月24日中午14时,他家被盗一对银手镯,一条蓝好猫烟和四条黄芙蓉王牌香烟,一条白金项链还有一些零钱。

2、被告人杨*供述证实,2013年6月的一天中午,其在岔口桥头窦师修理厂后排翻窗进入一户人家的窑洞,偷得3条芙蓉王*,1条好猫香烟,把芙蓉王*给海*抵了毒资,好猫烟其自己抽了。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于2013年7月5日指认位于旧林业局家属院的贺**家是其于2013年6月份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

4、清涧*证中心清价鉴字(2013)30号文件证实,3条芙蓉王*价值人民币690元,好猫香烟无法鉴证。

(二)2013年6月一天,杨*来到清涧县宽州镇王家湾村对面土地办家属院四斋,翻墙进入高*家实施盗窃,被高*发现后逃跑。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陈述证实,2013年农历2月底,一男子进入她家偷东西,被她和女儿回家遇见后逃跑。

2、被告人杨*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其翻墙进入岔口土地办家属院的一户人家,准备实施盗窃时就被人发现了,后他逃跑。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于2013年7月5日指认位于王家湾村对面土地办家属院四斋高*家是其于2013年6月份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

(三)2013年6月25日中午,杨*来到清涧县宽州镇王家湾村对面组织部家属院三斋,翻墙扯窗纱进入南**家,盗得人民币150元,被其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南**陈述证实,2013年6月25日,家中被盗现金150元。

2、被告人杨*供述证实,2013年6月底的一天中午,他在王家湾村对面转,发现一户人家没人,就将窗纱扯烂进入窑内,偷得现金150元,被其挥霍掉。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于2013年7月5日指认位于组织部家属院3斋南**家就是其于2013年6月份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

(四)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杨*来到清涧县*村制品厂二斋,翻墙扯窗纱进入白**家,盗得芙蓉王*一条,麻钱一串,银耳环一对,银戒指一枚,后将芙蓉王在海平处换取毒品吸食,麻钱和戒指卖给绥德一名叫“兵兵”的人,得赃款200元被其挥霍,耳环丢失。经鉴定,芙蓉王*价值人民币23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白**陈述证实,2013年农历三月底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他家被盗一块水晶石头,一个用银子造的人,两个银戒指,一对银耳环,一碗麻钱,一条黄芙蓉王*,一条磨砂猴王*。

2、被告人杨*供述证实,2013年5月的一天,他在王家湾翻窗进入一户人家,偷的一条芙蓉王*,100多个麻钱,一对银耳环,一枚银戒指,芙蓉王*拿到海平那抵毒资了,麻钱、银戒指拿到绥德卖给一家古董店,卖的200元。银耳环不知道丢哪了。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于2013年7月5日指认位于王*制品厂二斋白**家就是其于2013年5月份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

4、清涧*证中心清价鉴字(2013)30号文件证实,一条芙蓉王*价值230元,麻钱、耳环、戒指无法鉴证。

(五)2013年6月16日,杨*来到清涧县宽州镇旧林业局家属院后面,翻墙扯窗纱进入惠**家,盗得人民币70元,被其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惠**陈述证实,2013年6月16日下午,家中被盗280元钱和一部白色手机。

2、被告人杨*供述证实,2013年6月的一天,在岔口桥头窦师修理厂后排翻墙进入一户人家,把门抬开,在电视柜上的包里偷得70元现金。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于2013年7月5日指认位于旧林业局家属院后面惠**家就是其于2013年6月份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

(六)2013年6月7日,杨*来到清涧县秀延街道办老关庙,翻墙进入42号白*峰家,盗窃黄金戒指一枚,卖至绥德赵记银饰店,得赃款1100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157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白*陈述证实,2013年6月7日14时,他家被盗黄金戒指一枚,银手镯一只,手机一部,还有包里的一些零钱。

2、被告人杨*供述证实,2013年6月的一天,在老关庙一个小卖部附近翻墙进入一户人家院子,见窑门没锁,就进去偷得一个黄金戒指,拿到绥德卖给一个旧金回收店,每克240元,称的4.58克,卖的1100元。

3、证人刘**证言证实,2012年12月给白*的妻子薛*卖过一枚黄金戒指,记不清克数和价格。

4、证人赵*证言证实,2013年有一个叫杨*的清涧人给他卖过一个黄金戒指,他以1400元价格收下那枚戒指。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于2013年7月16日指认位于老关庙42号白*峰家就是其于2013年6月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指认位于绥德县名洲镇圪凸51号就是其销赃的地点。

6、清涧*证中心清价鉴字(2013)30号文件证实,一枚戒指价值1570元。

(七)2013年6月的一天,杨*来到清涧县秀延街道办老关庙,翻墙进入王**家,盗得磨砂猴王香烟一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陈述证实,2013年6月底,家中被盗一条好猫牌磨砂猴王*。

2、被告人杨*供述证实,2013年6月底的一天中午,他在老关庙发现一户人家没人,翻墙进去窑门开着,就偷得一条好猫牌的磨砂猴王香烟,自己抽了。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于2013年7月16日指认位于老关庙上院灯盏卜3斋王**家就是其于2013年6月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

4、清涧*证中心清价鉴字(2013)30号文件证实,一条磨砂猴王香烟价值90元。

(八)2013年6月的一天,杨*来到清*延街道办龙泉沟,翻墙进入王*虎家,盗得软中华香烟一盒,硬红云香烟两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3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陈述证实,2013年6月底的一天,他家窑洞窗纱被扯烂,平房门被撬。家中被盗两盒软中华香烟、两盒黄鹤楼牌香烟。

2、被告人杨*供述证实,2013年6月底的一天中午,他翻墙进入龙泉沟的一户人家,偷得一盒软中华牌香烟和两盒红云牌香烟,自己吸了。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于2013年7月16日指认位于龙泉沟王*虎家就是其于2013年6月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

4、清涧*证中心清价鉴字(2013)30号文件证实,一盒软中华香烟价值65元、两盒硬红云香烟价值18元。

(九)2013年6月的一天中午,杨*来到清*延街道办龙泉沟,翻墙进入惠*欣家,盗得人民币200元,后在海平处购买毒品吸食。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惠*欣陈述证实,2013年6月17日14时,其家被盗400元钱。

2、被告人杨*供述证实,2013年6月的一天,他来到龙泉沟一户人家,翻墙进院发现门开着,进去在橱柜里偷得200元钱,在一个小手包里偷得几十元零钱,后在海*那里买了毒品吸食。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于2013年7月16日指认位于龙泉沟惠*欣家就是其于2013年6月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

(十)2013年5月的一天,杨*来到清涧县宽洲镇赤土沟村,翻墙扯窗纱进入惠*磊家,盗得黄山香烟两条,美猴王香烟两条,七匹狼香烟一条,后将五条香烟在下二十里铺一个贩毒者手中换取毒品吸食。经鉴定,被盗黄山、美猴王香烟价值人民币2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惠*磊陈述证实,2013年5月的一天,他家窗户上的窗纱被扯坏。家中被盗南京牌香烟一条,磨砂猴王牌香烟两条,七匹狼香烟两条,黄果树牌香烟一条,红双喜牌香烟两条,共计515元。

2、被告人杨*供述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到赤土沟村加油站对面,用手把纱网扯烂翻窗进入一户人家的窑洞,偷得两条黄山香烟,两条美猴王香烟,一条七匹狼香烟,他把两条黄山香烟拿到下二十里铺村卖了80元,另外两条换取毒品吸食。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于2013年7月16日指认位于赤土沟村沙巷坪惠*磊家就是其于2013年5月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

4、清涧*证中心清价鉴字(2013)30号文件证实,两条猴王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一条七匹狼香烟无法鉴证。

(十一)2013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杨*来到清涧县宽州镇赤土沟村,翻墙进入白*艳家,盗得黄色项链一条,黄色手链一条,银元一块。项链、手链被告人杨*确认是假货后扔到石台寺桥下,银元在海平处换取毒品吸食。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白*陈述证实,2013年6月28日晚,发现家中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条黄金手链,四个银元被盗。

2、被告人杨*供述证实,2013年6月的一天,他到赤土沟村翻墙进入一个有两孔窑洞的院子,见窑门没锁,他就进去在柜子的抽屉里翻到一条金项链,一只金手镯,一个银元,后他将项链和手镯拿到金店被确认是假的,就扔了,银元在海平处换取毒品吸食。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于2013年7月16日指认位于赤土沟村村白*艳家就是其于2013年6月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指认石台寺大桥是其扔掉赃物地点。

4、清涧*证中心清价鉴字(2013)30号文件证实,被盗物品无法鉴证。

(十二)2013年5月的一天中午,杨*来到清涧县*石台寺小学后面,翻墙进入白*贤家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逃离。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白*陈述证实,2013年农历三月,她回到家开门时发现一个二十四、五岁的男子准备偷东西。她从那男子衣兜里掏出一块银元,四五个纪念币,三四十块现金和长约5厘米的刀片。

2、被告人杨*供述证实,2013年5月底到6月初的一天中午,他翻墙进入宽洲镇石台寺村的一户人家,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回家的主人发现,他没偷到东西被放走。

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白*辨认出杨*就是在她家偷东西的那个男子。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于2013年7月16日指认位于石台寺小学后排白*贤家就是其于2013年5月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

(十三)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杨*同小飞、东东在清涧县宽州镇赤土沟村贺**家实施盗窃未果。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贺**陈述证实,2013年6月20日,他家被盗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枚黄金项链。

2、被告人杨*供述证实,2013年5月的一天,他和小*、东东吸完毒品后,小*提议去赤土沟一户人家偷钱。到了之后,他在院子里放风,小*、东东两人去偷未果,后各自走了。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于2013年7月16日指认位于赤土沟村后沟3斋贺**家就是其于2013年5月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

共同证据:

户籍信息表证实,杨*,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

综上,被告人杨*单独入户盗窃12起,伙同他人入户盗窃1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328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采取翻墙爬窗等手段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在两个月内入户盗窃作案十多次,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比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罪责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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