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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1年11月18日甘肃省*民法院作出(2011)白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2年8月14日以(2012)甘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甘*州监狱提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四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至2034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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