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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2日10时、12月2日20时、12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趁租用其家地方做药材加工生意的被害人杨某某不在之际,用自家的一把钥匙捥开加工厂的挂锁,盗取杨某某的六包当归片,后雇人将赃物拉到会川药材市场低价出售,所得赃款8970元。2013年11月27日21时许,姚某某打开杨某某的挂锁,进入杨某某的药材加工厂欲实施盗窃时,发现杨某某房间有人,遂逃离现场;11月28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趁自家院中租客闫某某熟睡之际,盗取闫某某放在自家东房台阶上的一箱全归,所得赃款820元,用于自己挥霍。姚某某盗窃杨某某的当归片共计336公斤,闫某某的全归30公斤,经渭源县工商部门估价当归片每公斤52-55公斤,全归每公斤48-51元,盗窃价值共计18912-200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10时、12月2日20时、12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趁租用其家地方做药材加工生意的杨某某不在加工厂之际,用自家的一把钥匙捥开加工厂的挂锁,盗取杨某某的六包当归片,后雇人将赃物拉到会川药材市场低价出售。2013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进入杨某某的药材加工厂欲实施盗窃时,发现杨某某房间有人,遂逃离现场。2013年11月28日5时30分许,姚某某趁自家院中租客闫某某熟睡之际,盗取闫某某放在自家东房台阶上的一箱全归,后将所盗全归拿到会川药材市场低价出售。被告人姚某某盗取杨某某的当归片约336公斤,盗取闫某某的全归约20公斤。经渭源县工商部门估价当归片每公斤52-55元,全归每公斤48-51元,盗窃价值约18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工商行政管理所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户籍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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