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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雇主张*驾驶客货车外出办事,在到达瓜州县西湖乡四工村张*下车办事时,独自在车内的王某某发现驾驶员座位后面的袋子里装有1万元现金,遂产生盗窃之念,将1万元现金拿走后步行到国道乘车离开瓜州。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物用于供其子女上学和家庭日常花销。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瓜州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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