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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瓜州县渊泉镇“国风大酒店”西侧“鑫欣名烟名酒锁阳专卖”商店门前,盗得“醴泉”白酒一箱,价值640元;2、2014年10月8日17时许,张某某窜至瓜州县渊泉镇“广盛源”宾馆西侧“宏兴名烟名酒”商店门前,盗得四星“世纪金*”白酒一箱,价值380元;3、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张某某窜至瓜州县渊泉镇文化街“顺达批发部”商店门前,盗得四星“世纪金*”白酒一箱,价值380元,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4、2014年10月21日,张某某窜至瓜州县瓜州市场南门东侧的一家名为“佳泰批发超市”商店门前,盗得三星“世纪金*”白酒一箱,价值180元,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5、2014年10月底的一天,张某某窜至瓜州县渊泉镇文化街“通达烟酒名品”商店门前,盗得“醴泉”白酒一箱,价值600元,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6、2014年11月25日,张某某窜至瓜州县渊泉镇文化街建设银行西侧的一家名为“利源烟酒总汇”商店门前,盗得四星“世纪金*”白酒一箱,价值380元,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7、2014年12月7日17时许,张某某窜至瓜州县渊泉镇文化街建设银行西侧的一家名为“鑫隆烟酒名品专卖”商店门前,盗得“1979象佛御”白酒一箱,价值300元,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郭某某、杨某某、张*等人证言、被害人段某某、王*、景某某、王*、冯某某、朱某某、张*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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