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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同组村民“马小*”(另案处理),途径布隆吉乡双塔村一组,“马小*”放风,杨某某翻墙进入蒋天福家,因见该家较破败未盗窃财物,便从蒋家后院翻入张定礼家,盗窃客厅内一台55寸平板电视机、遥控器、一部“户户通”电视机顶盒。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3357元。

2、2015年6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马*”,窜至梁湖乡小宛村1组,杨某某进入石*家盗窃联想牌电脑主机箱时,被石*发现,杨某某扔下电脑主机与“马*”骑摩托车逃离。经鉴定,电脑主机箱价值513元。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瓜州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杨某某在2015年6月22日盗窃他人财物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盗窃未遂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失主,可对杨某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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