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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额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额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商谈卖羊事宜后暂住被害人家中,11月24日14时许,额某某趁被害人之母去后院给牲畜添草之机,盗窃被害人家中现金3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现金39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瓜州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系由犯罪前科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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