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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在2014年8月至9日期间,在瓜州县综合办公楼、渊泉镇政府办公楼等处多次实施盗窃,盗窃金额6003元。2014年8月19日,侯某某窜至瓜州县综合办公楼二楼王某某办公室盗窃现金300元;同月22日,侯某某窜至渊泉镇政府一楼西侧韩*办公室盗窃现金300元;同月26日,侯某某窜至瓜州县建设局一楼财务室内盗窃张*现金970元,及一部黑色三星牌手机,经瓜州*证中心鉴定,该黑色三星手机价格为1933元;同年9月1日,侯某某窜至瓜州县政府办公楼二楼西侧李*办公室内盗窃李*现金1400元;后侯某某窜至瓜州县政府办公楼一楼*战部办公室盗窃王某某现金300元;同月4日,侯某某窜至瓜州县综合办公楼三楼文体局文印档案室盗窃杨*现金800元。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瓜州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韩*、张*、李*、王某某、杨*陈述,证人俞*、张*某、王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姬*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侯某某系有犯罪前科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酒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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