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刑诉(2014)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将张某某停放在瓜州县渊泉镇盛和御苑15号楼下2单元西侧的“爱玛”牌电动车盗窃,后借给朋友马某某使用。8月28日,马某某驾驶该电动车时被张某某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2599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瓜州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盗财物追回发还失主,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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