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刑诉字(2014)第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许*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许*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腊月21日晚,被告人赵*伙同赵*(已判刑)、杨*(在逃)翻墙进入岷县十里镇十里村刘*甲家,盗窃毛货当归400公斤,价值18800元;

2、2013年农历3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伙同赵*、杨*将岷县十里镇齐家村李*甲家的院墙挖洞进入院内,盗窃毛货当归350公斤,价值16450元;

3、2013年农历4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许*伙同赵*、杨*、陈*(在逃)在岷县十里镇北小路村将王*甲家的狗毒死后翻墙进入院内,盗窃成品当归400公斤,价值29200元,毛货当归50公斤,价值2350元;

4、2013年农历4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伙同赵*、杨*、陈*甲在岷县十里镇齐家村张*甲家的院墙挖开洞进入后,盗窃当归片子390公斤,价值18720元;

5、6.2013年正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伙同赵*、杨*翻墙进入岷县寺沟乡坞麻村吴某甲家,盗窃毛货当归200公斤,价值9400元;之后又将同村张*乙家的院墙挖开洞后盗走毛货当归180公斤并搬至公路边,后被张*乙发现后追回。被盗当归价值8460元;

7、2013年农历四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伙同赵*、杨*、凤*甲(已判刑)在岷县寺沟乡纸坊村将叶某甲家的狗毒死后进入院内,盗窃毛货当归510公斤,价值23970元;

8、2013年4月26日晚,被告人赵*伙同赵*、凤*甲、於*甲(另案处理)等人将岷县西江镇八娘村王*乙家的狗毒倒后挖墙进入院内,盗窃黄芪片子1690公斤,价值59150元;

9、2013年4月27日晚,被告人赵*伙同赵*、凤*甲、於某甲等人进入岷县西江镇铁尺村后某甲家院内,盗窃后某乙寄放的半成品当归片2200公斤,价值99000元;

10、2013年5月5日晚,被告人赵*伙同赵*、杨*、凤*甲,将岷县梅川镇店子村李*甲家的库房墙挖开洞,盗窃当归80公斤,价值3760元;

11、2013年农历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许*伙同赵*、杨*、陈*甲在岷县麻子川乡岭峰村盗窃乔*甲家的毛货当归800公斤,价值37600元;

12、2013年农历4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许*伙同赵*、杨*、陈*甲在岷县西寨镇田家堡村盗窃颜甲家的成品当归150公斤,价值10950元、黄芪桩子400公斤,价值18000元。

13、2013年农历5月22日晚,被告人赵*、许*伙同赵*、杨*、陈*、李*乙(已判刑、)在岷县岷阳镇东门村三角花园处盗窃余某甲的“五征”三轮摩托车1辆,价值15944元;

14、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伙同杨*、许*(已判刑)等人在岷县岷阳镇南川村盗窃龙*工程队的水泥手推车2辆,价值1960元;

15、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伙同杨*、许*等人在岷县秦许乡学寨村盗窃浙江省温*限责任公司“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9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2700元;“华为”手机一部,价值950元;三轮车轮胎两条,价值740元;

16、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红伙同许某甲等人在岷县秦许泥地族村半沟盗窃山东*有限公司十**探矿队的电缆线100米,价值7300元。

被告人赵*参与盗窃药材12起,价值人民币355810元,盗窃其他财物四起,价值34494元。涉案价值共计390304元;许*参与盗窃药材三起,价值98100元,参与盗窃三轮车一起,价值15944元,涉案价值共计114044元。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许*、於*甲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吴*、张*、李*、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许*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许*同他人多次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应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腊月21日晚,被告人赵*伙同赵*(已判刑)、杨*(另案处理)翻墙进入岷县十里镇十里村刘*甲家,盗窃毛货当归400公斤,价值18800元;

2013年农历3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伙同赵*、杨*将岷县十里镇齐家村李*甲家的院墙挖洞进入院内,盗窃毛货当归350公斤,价值16450元;

2013年农历4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伙同赵*、杨*、陈*甲在岷县十里镇齐家村张*甲家的院墙挖开洞进入后,盗窃当归片子390公斤,价值18720元;

2013年正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伙同赵*、杨*翻墙进入岷县寺沟乡坞麻村吴某甲家,盗窃毛货当归200公斤,价值9400元;之后又将同村张*乙家的院墙挖开洞后盗走毛货当归180公斤并搬至公路边,后被张*乙发现后追回。被盗当归价值8460元;

2013年农历四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伙同赵*、杨*、凤*甲(已判刑)在岷县寺沟乡纸坊村将叶某甲家的狗毒死后进入院内,盗窃毛货当归510公斤,价值23970元;

2013年4月26日晚,被告人赵*伙同赵*、凤*甲、於*甲(另案处理)等人将岷县西江镇八娘村王*乙家的狗毒倒后挖墙进入院内,盗窃黄芪片子1690公斤,价值59150元;

2013年4月27日晚,被告人赵*伙同赵*、凤*甲、於某甲等人进入岷县西江镇铁尺村后某甲家院内,盗窃后某乙寄放的半成品当归片2200公斤,价值99000元;

2013年5月5日晚,被告人赵*伙同赵*、杨*、凤*甲,将岷县梅川镇店子村李*甲家的库房墙挖开洞,盗窃当归80公斤,价值3760元;

2013年农历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许*伙同赵*、杨*、陈*甲在岷县麻子川乡岭峰村盗窃乔*甲家的毛货当归800公斤,价值37600元;

2013年农历4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许*伙同赵*、杨*、陈*(另案处理)在岷县十里镇北小路村将王*甲家的狗毒死后翻墙进入院内,盗窃成品当归400公斤,价值29200元,毛货当归50公斤,价值2350元;

2013年农历4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许*伙同赵*、杨*、陈*甲在岷县西寨镇田家堡村盗窃颜甲家的成品当归150公斤,价值10950元、黄芪桩子400公斤,价值18000元。

2013年农历5月22日晚,被告人赵*、许*伙同赵*、杨*、陈*、李*乙(已判刑、)在岷县岷阳镇东门村三角花园处盗窃余某甲的“五征”三轮摩托车1辆,价值15944元;

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伙同杨*、许*(已判刑)等人在岷县岷阳镇南川村盗窃龙*工程队的水泥手推车2辆,价值1960元;

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伙同杨*、许*等人在岷县秦许乡学寨村盗窃浙江省温*限责任公司“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9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2700元;“华为”手机一部,价值950元;三轮车轮胎两条,价值740元;

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红伙同许某甲等人在岷县秦许泥地族村半沟盗窃山东*有限公司十**探矿队的电缆线100米,价值7300元。

被告人赵*参与盗窃药材12起,价值人民币355810元,盗窃其他财物四起,价值34494元。涉案价值共计390304元;许*参与盗窃药材三起,价值98100元,参与盗窃三轮车一起,价值15944元,涉案价值共计1140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许*的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

2、被害人刘*甲陈述,去年腊月二十二日早上,他发现有人把他家院墙头搬开了一个豁口,把栏台上放的八疙瘩当归偷了,每疙瘩五十公斤,共四百公斤。他家的狗被毒晕了。

3、被害人李*甲陈述,2013年农历三月六日凌晨,半夜他发现他家院墙被挖了个洞,院里篷下面放的半成品当归被偷了有350公斤,他就打手电去追但没追上。

4、被害人张*陈述,2013年农历4月18日半夜三点多,他家窗子跟前的防盗器报警了,他到院子里发现院墙跟前棚下面的六包当归片子被盗了,墙被挖了个洞。六包当归每包65公斤,共390公斤,每公斤能卖50元,共值19500元。

5、被害人王*(新军两姨)的陈述,2013年农历4月17日晚上,他家的狗被毒死,家里的成品当归被盗去四疙瘩、毛*归盗去一疙瘩。成品当归每疙瘩一百公斤,每公斤能卖75元,毛货一疙瘩50公斤,每公斤能卖50元,共值32500元。

6、被害人吴某甲陈述,2013年正月17日早上,发现他家栏台上放的四疙瘩当归被盗了,每疙瘩五十公斤,每疙瘩当时能卖40元,四疙瘩全部卖8000元。

7、被害人张*乙陈述,2013年农历正月17日凌晨三点多,邻居李*丙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偷他的药,他出去看见院墙被挖了个大洞,几个人从门前顺路跑去上了一辆三轮摩托车,他骑摩托车没追上,在距他家四五十米处的石头上发现了被偷出来的六疙瘩当归,他就搬回家了。

8、被害人叶*甲陈述,2013年四月份的一天,他家的五六堆当归被盗了,狗也被毒死了。他们家在纸坊村212国道上,在文武学校上面,大门是白铁大门。

9、被害人王*乙陈述,今年4月27日早上,他发现院墙被挖开一个大洞,院里简易棚里放的四十四箱子、两袋子黄芪片被盗了,共计约1690公斤。

10、被害人后*乙陈述,2013年4月28日早上,他侄儿后*甲给他打电话说他寄放在后*甲家一楼的药材被盗了,他去时发现一楼四间房里的2200公斤半成品当归被盗了。

11、被害人李*甲(梅川红店村)陈述,2013年5月6日早上发现他家放当归的库房墙被挖开一个大洞,二疙瘩共80公斤当归被偷了。

12、被害人乔*甲陈述,2013年农历4月底的一天晚上,他家位于麻子川岭上路边靠路边房间里的大约800多公斤当归被偷了,是从窗户里偷出去的。

13、被害人颜*陈述,2013年农历4月21日,他家的三竹筐成品当归,共计150公斤,四百公斤大的黄芪桩子被盗了。共计损失30500元。

14、被害人余*甲陈述,2013年5月22日晚,他的三轮摩托车被盗了。车是“五征”牌7YP-1450DA5型自卸三轮车汽车,蓝色,车架号:L5Z1H24CXD130999,发动机号:3312197。车后门下面有明显焊过的痕迹,车是2013年5月20日购买的,价值16400元。

15、被害人卢*甲陈述,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凌晨三点多钟,发现有人在盗窃他们的东西,他们就去追没有追上,后来清查了一下,被盗财物有“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是2009年5200元买的,一部深蓝色“三星”9300手机,是2012年12月3600元买的,白色“华为”手机一部,是2013年3月997元买的。被盗的还有两条新的“时风”三轮车的后轮胎,每条价值380元。

16、被害人杨*陈述,去年他们队在在秦许乡泥地族村半沟勘探金矿分布时,探矿用的电缆被盗了三次,第一次是去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场部跟前的十捆(每捆长100米)共1000米电缆被盗,第二次是去年七月份一天晚上,场部跟前50米电缆被盗,第三次是去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电孟停了,他就带人查看电缆,发现有人偷电缆,他们见他们追就往外跑了,他们追了几百米远,发现贼丢弃的电缆,有100米长,他们就带回去。被盗电缆是四相电缆,都是新的,每米价值75元。

17、被害人龙*陈述,2013年10月3日晚上,他们在岷县南川村工地拉水泥用的两辆红色手推车被盗,两辆车都是新的,第一天买来,第二天就被偷了,每两价值1000元。

18、证人后某甲证言,2013年4月28日早上,他发现他叔父后某乙寄放在他家的2200公斤当归被盗了。

19、同案犯赵*甲供述,2012年腊月二十几,他、赵*、杨*甲开着博*的红色三轮摩托车在十里镇十里村乡镇府后面的一家偷了一车当归,第二天拉到当归城以每公斤42元买了3900元,每人分了1300元。

2013农历二月初几的一天,他、标红、博*,原是博*的车,在玫瑰生态园下来的一家,他们把库房门挖开后装了一三轮摩托车,拉到后所博*租房后,又去装第二趟,刚装了五疙瘩时就被他们邻居打的手电筒把他们吓跑了。到半路车坏了,他就叫许*甲骑摩托车把五疙瘩当归到他家了,过了三四天他就把放在他家的卖给许*乙了,博*租房里的拉到当归城卖了7000元,他们三个分了2600,给许*甲给了200元。

2013年五月份的一天,他、标红、博*、治胜开的治胜的面包车在“玫瑰园”下来的那儿一家,他们把库房的后墙挖开后,把六包当归片子合成四包半偷了,第二天就给博*大舅子小*卖给了,卖了4000多元,每人分了1000多元;

2013年4月份的一天,他、标红、博*、治胜、红卫、新军开治胜的车在十里镇齐家庄的路边一巷道内新军两姨家偷了三疙瘩当归被发现了,标红翻墙开的大门,和**王**,他和新军往车上抬,红卫看人把风,过了几天卖给他们村的许*乙了,每人分了10000多元。在十里新军两姨家偷了五疙瘩当归,前面忘了说成三疙瘩了。

今年正月的二十几,他、标红、博*开着博*的红色三轮摩托车在寺沟乡张*麻沟里的第一个庄*透了三疙瘩当归,之后在庄头上的一家他们把八疙瘩当归抬出来放在路边上时,来了一辆面包车把他们吓跑了。第二天他们把先前偷的那家的拉到当归城买了1900元,每人分了600多元。

2013年4月底的一天,他、标红、博*、阿*开着阿*的车在寺沟***学校上去的路边一白铁大门的一家偷了4疙瘩当归,标红用放了氰化钠的鸡腿把狗毒死后他们偷的,后面把当归卖了,他们每人分了1000元。在纸坊偷了五六疙瘩当归,前面说错了说成四疙瘩了。

2013年4月底的一天,他和标红、博*、治胜、许*开着治胜的面包车去麻子川岭上路边的一家偷当归,标红、博*把窗户撬开后在里面往出抬,他和红*在外面接着往车上抬,装满一车后,治胜和红*就拉到教场洮珠村治胜租住的房子里了。放罢后他俩就又开车上来了,他们刚装了一疙瘩就被失主发现了。过了几天把当归拉到清水集上卖了,共卖了9000多元,每人分了2000多元。

2013年5月份,他,标红、博*、治胜、红卫开治胜的面包车去西寨乡街道路边上的一家偷了些黄芪,第二天早上拉到梅川市场上卖了2000多元,每人分了400多元。在西寨除黄芪外,还偷了一竹筐么两竹筐当归。

今年四月份的一天,他、标红、博*、学文,阿*(凤*)在梅川山咀过西江桥下去的一个村庄里,他们把院墙挖开后,偷了30多箱子黄芪片子,给阿*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上装了十几箱子后,阿*就给吾丹打电话把他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开上拉片子来,吴*他们装上车就拉到他家,之后就平分了。他、标红、学文的给许*乙卖了,共卖了2000多元。

第二天晚上,他、标红、博*、学文、阿*、吾丹开着阿*和吴*的两辆面包车到西江桥错上不远的地方二层楼的一家,标红把从窗户进去把大门开开后,他们就进去偷了三车当归。之后把当归整理整齐后,标红联系许*乙卖了,共卖了6万元,六个人每人分了9200元。

2013年4月份的一天,他、标红、博*、阿*的阿*的面包车在梅川红店小学附近偷了一疙瘩当归,还是把后墙挖开偷的,第二天拉到当归市场卖了1200多元,每人分了300多元。

他还给他们帮忙装过一次偷来的药,那次是他到许*在马路口的房子里浪去,红卫、标红、博*在往车上装药,标红给他说“你看你昨晚上不来,看他们昨晚上弄的”,他装了一会就走了,这药可能是教场的。

2013年3月底的一下雨天,他们准备去偷药,标红和博*先走了,把他没有等。半夜时他俩开着三轮车拉着干黄芪,让放在他家,他气的说不要,他俩就用袋子装好后拉走了,是偷来的。

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他、赵*、杨*、新军、许*、治胜开着治胜的“五菱荣光”面包车,在城*学错上的东门口三角花园处偷了一辆“五征”新三轮车。后新军驾驶上,他们其他人坐面包车跟在后面,到铁尺梁底下一山沟处,治胜联系了一个迭部的藏民,第二天把车9000元卖给了那个藏民,每人分了1400多元,给治胜多分了300多元的车费钱。

偷药材时是标红组织,打电话联系他们的,他一般就是看人把风,往车上抬药,标红和博*从园子里往外抬。

20、同案犯於某甲的供证,2013年农历3月的一天,他、赵*、杨*、赵*在杨*租房玩,赵*提议偷东西走,他们就同意了。赵*就打电话叫来了阿*和吴丹开了两辆面包车。到梅川后过了西江桥把车停下,到一家人院墙前,他们六人用带来的钢钳把院墙挖开一个洞,就把院子里放的黄芪片装了两车拉到赵*家了。过了一两天晚上,他们六个人坐那两个回民的面包车,到西江桥过了的一个二层楼的一家,偷了三车当归拉到博*租的房子里了。过了几天他们把黄芪和当归都卖了,黄芪给谁卖了不知道。赵*给他给了2300元,当归是赵*处理的,给他分了9000元。他就参与了这两次。

21、同案犯许某甲的供述,2013年农历八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赵*、祁*、博*开着一辆赵*的红色摩托车在开发区县医院上去的路头工地上偷了一台搅拌机,放在赵*家了,偷完后他们到岷县镇南川上头修火车站的工地上两辆拉水泥的手推车,放在赵*家了。

2013年农历七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和祁*、赵*在秦许对面的学寨金矿点上一间房子内偷了一条烟、一台电脑,在另一间房子里偷了一部电话,电脑祁*拿去了,烟他们抽了,手机赵*拿去了。当时他在外面看人,赵*和祁*出来的时候每人手里拿着一个三轮车外胎。

2013年农历九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赵*、祁*、博*到他们村上去的半沟里的矿点上窝棚旁边去偷电缆,刚偷了半截就被发现了。

22、(2014)岷刑初字第122号、第135号、第126号、第219号刑事判决书、(2011)岷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同案犯赵*、许*、凤*、李*乙均已判刑及被告人许*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2月2日刑满释放。

23、被告人赵*、许*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24、岷价认发(2014)5号、11号岷县*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财物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被告人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许*当庭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予以支持;其提出被告人许*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

被告人许*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

(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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